本报记者 郑兵然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据介绍,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