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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责影响评估制将建

2017-06-10 09:10:31    作者:冯清源
核心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公布新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本报讯  (记者  冯清源)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公布新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文件外,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在审查环节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明确“对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进行合法性审查,进一步保护纳税人权益。

《办法》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上作出新规定。“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环节中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内容,明确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和各环节中听取意见、强化监督等内容。”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按照要求,通过制度性安排排除税收规范性文件出现妨碍统一市场建立和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从税收角度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办法》还新增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等相关内容,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贯穿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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