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谢美) 近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科学容错机制和评价体系,对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或先试先行但出现过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不仅不予追责且不影响考核晋升。
条例对予以容错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作中因先行先试,符合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给予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