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席保良
日前,据记者从财政部官网了解,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管理公租房的政府机构,与租房者、市场关系不大。”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告诉记者。
暂行办法明确,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暂行办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制度出租公租房资产。在收入管理方面,公租房资产出租收入和罚款收入、公租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