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了质疑提出与答复、投诉提起、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
根据《办法》,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办法》明确,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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