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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不得编评价侵消费者知情权

2017-12-01 17:20:48    作者:本报评论员
核心摘要: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菅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在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的规定。将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草案与最近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总体规定一致,目前,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已合并,实行一照一码,工商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应当线上线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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