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中,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主动与审批部门对接沟通,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要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要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深刻领会改革精神,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管理,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应用,维护其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系统,做到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省级统筹;强化数据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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