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鲁春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意见稿明确,税率仍为10%,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根据现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据了解,这是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维持了现行规定。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税率保持不变,一方面考虑到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另一方面也不减少财政收入,有利于税法平稳实施。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对此,《征求意见稿》在说明中指出,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