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艳) 为加强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于展销会举办7个工作日前向展销会举办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意见稿提出,展销会举办者未按时向食药监管部门进行报告的,由食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意见稿,展销会场地提供者应当审查展销会举办者主体资格资质和举办能力等相关证明文件,禁止自然人举办食品展销会。